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督管理,提高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能力,保障設施穩定達標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地級市、縣級市及縣城,下同)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市政污水管網的運營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城市建成區內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接納生活污水進行集中處理的場所及市政污水管網。
本辦法所稱市政污水管網,是指收集和運輸生活污水的管網設施,包括分流制污水管網、合流制管網、管涵、泵站及其附屬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以下稱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包括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積極推動構建污水處理工作協作機制。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五條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并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出水水質、出廠污泥、廢氣排放等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HJ2038)、《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等要求,制定保障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嚴格按照要求對進出水、污泥、廢氣等污染物進行檢測。
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對市政污水管網的日常維護負責,按照《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等要求,建立運行、巡視、養護、維修以及突發事件的記錄檔案,保障市政污水管網正常運行。
第七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在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為自動監測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監督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單位按照規范對設備進行運行維護,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和校準,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八條 鼓勵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在提升泵站、進出水口、出泥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處安裝視頻監控。
第九條 排水戶向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對于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工業廢水,嚴格限制進入市政污水管網。
第十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應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等標準規范,建立生產運行臺賬。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應做好“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平臺”信息填報工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做好監管工作,按照“誰填報、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保上報信息的及時、全面、準確。
第十二條 年均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100mg/L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要會同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協助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開展管網排查,分析原因,制定“一廠一策”整治方案,落實整改。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應當完善單位技術培訓體系,加強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三章 監管和保障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的監督指導,提高本行政區域城市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測,對于能自主監測的項目可自行監測,并做好臺賬記錄工作;對于不能自行監測的項目,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污泥的檢測項目、取樣方法和頻率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和排污許可證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改動、拆除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嚴格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辦理。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應當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并負責設施維修養護。
第十八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密閉空間作業等有關國家標準要求,規范封閉或半封閉空間的安全作業流程,嚴禁在未按規定進行井內降水通風和有毒有害氣體測試、作業環境和人員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擅自下井。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可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規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退出市場、臨時接管等情況下的保障措施,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
第二十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應保持污水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達標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實施設備設施大修、檢修等,應當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停運或者部分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按照規定向市、縣(區)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應當針對進水水質或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污水處理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對于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或者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異常,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盡快搶修恢復正常運行,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并及時向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報告;生態環境部門、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并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和市政污水管網運維單位應當履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規定開展運營管理活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國家、自治區政策性調整,以調整后的國家、自治區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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